
為進一步規范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,促進全省高效漁業發展,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組織編制了《江蘇省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建設規范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規范》)。主要內容如下:
一、淡水養殖池塘改造建設規范
(一)池塘集中連片300畝以上,交通便利、布局合理,形狀規則。
(二)池塘形狀:因地制宜,一般為長方形,長寬比為3:2左右。
(三)池塘面積:單個養殖塘面積一般10畝左右為宜,根據養殖品種需要,塘口可適當放大,但一般不超過30畝。
(四)池埂寬度:主埂頂寬度不小于3米,支埂頂寬度不小于1.5米。
(五)池埂坡度:埂內坡比1:1.5-3(砌石、水泥板護坡除外)。
(六)池塘深度:平均塘深不低于2米,有效蓄水不低于1.5米,河蟹、蝦類等品種養殖塘有效蓄水不低于1米,塘底淤泥厚度不超過0.2米。
(七)池塘護坡:因地制宜,可使用聚乙烯網片護坡,也可采用石砌、壘石、水泥板等護坡。
(八)管理用房:需建設管理用房的養殖區域,每間管理用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,高度在2.6米以上,生活、儲物、飼料區分別隔開。
(九)配套設施:進排水系統分開,道路、電力、養殖機械等配套設施完善,電力線路安全可靠。
(十)環境要求:每50畝塘設置一個固體垃圾收集筒,集中收集后運出養殖區。保持環境綠化、整潔,養殖區無雜草、雜物。
二、海水養殖塘改造建設規范
(一)養殖塘集中連片500畝以上,交通便利、布局合理,形狀規則。
(二)池塘形狀:因地制宜,一般為長方形,長寬比為3:2左右。
(三)池塘面積:單個養殖塘面積一般30畝左右為宜,根據養殖品種需要,塘口可適當放大,但一般不超過100畝。
(四)池塘塘埂:主埂面寬度不少于3米,支埂面寬度不少于2米。
(五)塘埂坡度:埂內坡比1:2.5-3(砌石、水泥板護坡除外)。
(六)養殖塘深度:平均池深不少于2米,有效蓄水不低于1米,塘底淤泥厚度不超過0.2米。
(七)養殖區域進排水系統改造:進排水系統各自獨立。采用自然納潮進水的養殖塘系統,總進水能力在一個大潮汛期間能灌滿所轄池塘。總排水渠道深度低于養殖塘深度0.5米,并能基本排凈,最多滯水深度不超過0.3米。
(八)養殖污水處理池改造:3000畝以上連片養殖區域應設置養殖污水處理池,面積不小于總養殖面積的5%,以吸納清池污泥。
(九)管理用房:需建設管理房養殖區域,每間管理房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,高度在2.6米以上,生活、儲物、飼料區分別隔開。
(十)配套設施:道路、電力、養殖機械等配套設施完善,電力線路安全可靠。
(十一)環境要求:每100畝塘設置一個固體垃圾收集筒,集中收集后運出養殖區,保持環境綠化、整潔,養殖區內無雜草、雜物。
三、太湖流域池塘水凈化及循環利用工程池塘改造建設規范
(一)養殖塘集中連片300畝以上、交通便利、布局合理,形狀規則。
(二)池塘形狀:因地制宜,一般為長方形,長寬比為3:2左右。
(三)池塘面積:單個養殖塘面積一般10畝左右為宜,根據養殖品種需要,塘口可適當放大,但一般不超過30畝。
(四)池埂寬度:主埂頂寬度不小于3米,支埂頂寬度不小于1.5米。
(五)池埂坡度:塘埂內坡比1:1.5-3(砌石、水泥板護坡除外)。
(六)池塘深度:平均塘深不低于2米,有效蓄水不低于1.5米,河蟹、龍蝦等品種養殖塘有效蓄水不低于1米,塘底淤泥厚度不超過0.2米。
(七)池塘護坡:因地制宜,可使用聚乙烯網片護坡,也可采用砌石、壘石、水泥板等護坡。
(八)凈化塘建設:經改造后的規模化養殖場應建造用于凈化養殖水體的凈化塘,塘中種植水生植物、放養貝類,凈化水質。凈化塘面積根據養殖品種確定,一般不小于養殖水面的10%。
(九)進、排水系統:養殖場應構建與池塘相配套的進、排水系統。進水口位于排水口上游,并遠離排水口;養殖尾水應經凈化塘或水處理設備處理,實現達標排放或循環使用。
(十)配套設施:道路、電力、養殖機械等配套設施完善,電力線路安全可靠,并配置水質分析儀等小型設備。
(十一)管理用房:需建設管理用房的養殖區域,每間管理用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,高度在2.6米以上,生活、儲物、飼料區分別隔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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